创造价值
个人护理保障(主险) |
15000元 |
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已交纳的保险费是指主险保费,即《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合同与《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18-45周岁,五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1175元/年,十年缴年对应主险交保费870元/年; 46-50周岁,五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1205元/年,十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885元/年; 51-55周岁,五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1230元/年,十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900元/年。】 |
疾病身故(主险) |
已交保费的105%
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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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已交纳的保险费(指主险保费)、现金价值,是指《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合同与《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之和,18-45周岁,五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1175元/年,十年缴年对应主险交保费870元/年; 46-50周岁,五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1205元/年,十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885元/年; 51-55周岁,五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1230元/年,十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900元/年。】 |
健康维护保险金(主险) |
已交保费*125% |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已交纳的保险费是指主险保费,即《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合同与《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18-45周岁,五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1175元/年,十年缴年对应主险交保费870元/年; 46-50周岁,五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1205元/年,十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885元/年; 51-55周岁,五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1230元/年,十年缴年交对应主险保费900元/年。】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附加险) |
10万元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基本保额的2倍(即10万元)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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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及以前)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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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含)前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即100万元)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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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后)
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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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即20万元)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
全残(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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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基本保额的10倍(即50万元)给付,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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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基本保额的20倍(即100万元)给付,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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